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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痛批司法院通过62位税务专业法官作为颟顸 滥竽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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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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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痛批司法院通过62位税务专业法官作为颟顸 滥竽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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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 {/ ^- T+ j* s; ~9 w! @【记者庄雅文/台北报导】司改国是会议决议设立商业法院、劳动法院、税务法庭,使判决符合专业、迅速、一致且可预测性。同时司法院为因应2017年底将上路的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应设立专业税务法庭,然而近日却违反《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之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便宜行事让62位现职行政法院法官就地合法取得专业税务法官执照,引起社会各界挞伐,7月9日由法税改革联盟等单位在国父纪念馆举办的「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论坛,司改国是会议委员、陪审团协会理事长张静律师看到司法院通过税务专业法官的颟顸作为,大失所望的说「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并痛批:「士大夫无耻,是谓国耻。」1 B  o! W* E9 Q8 x( O" }" j'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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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院核发税务专业法官证明书审查要点》第4点第1项第2款规定:「三年内制作有关税务行政诉讼事件之裁判书类四十件以上者」及第10款规定:「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施行前三年内曾任各级法院税务专庭(股)之法官或其庭长、审判长,职务评定结果良好者」,各级行政法院的法官即可申请取得税务专业法官证明书。张静强烈批评,第2款对行政法院法官来说很简单,就好比去超商买东西,集40点就送税务法官充气娃娃一个。关于第10款,张静认为更是离谱!他反问大家,目前有税务专业法庭吗?适用的前提就不存在,是否适用还是问题。理论上第10款根本没有适用的可能,需要真正成立税务法庭才适用得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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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9 ~$ e* I& v+ @4 Y7 C张静表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本是要把现在行政法院内,因无赋税人权观念且专业不足而不适合审理税务行政诉讼的部分法官予以「就地正法」,把他们剔除于税务专业法庭之外,绝非像违章建筑似的通通直接发给建筑执照,或如同将过期商品改一改制造日期,就重新上架一般,让他们「就地合法」。而司法院的作法摆明了就是不设任何门坎,让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及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的法官「就地合法」,此种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的作法,不仅破坏了专业法官的「专业」名号,也辜负了立法者设置税务专业法庭的良法美意。可见司法院从不认为行政法院体系内的现职法官,其实有大部分的法官对税务行政诉讼是不够专业的、是只知保护课税者的公权力的,只为了预先保护这些法官的权益而订定此一审查要点,让这些法官挟着「税务专业法官」的名号继续荼毒百姓,而毫不考虑人民的感受与期望。! D+ c. p/ G*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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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4组委员的张静细数,5月12日当第4组开结论会议时,司法院都没有报告在5月10日的第4次人事审议委员会时,一口气决议通过了最高行政法院及台北、台中高等行法院共45位法官申请核发的税务类型专业法官证明书,之后6月13日第5次人事审议委员会再决议通过了最高行政法院及台北、高雄高等行政院共17位法官申请核发的税务类型专业法官证明书,申请的62位法官是人人有奖,司法院及主其事者之违法弄权,置纳税者权利于不顾,莫此为甚。张静并于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4组提出五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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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3 F- g1 w% H1 b. `! C对司法院公布订定《司法院核发税务专业法官证明书审查要点》第4点第1项第2款及第10款规定,违反母法《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之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及司法院迅即核发最高行政法院及三个高等行政法院共62位现职法官之税务类型专业法官证明书,以如此粗糙及敷衍之作为,完全看不出想要改变税务行政诉讼审判生态的用心,应对司法院及主其事者予以谴责。
/ V. y2 A# Q1 `9 q5 `8 y8 V1 {《司法院核发税务专业法官证明书审查要点》第4点第1项第2款及第10款规定,违反《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之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依宪法第172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而与其滥竽充数,不如宁缺勿滥,司法院嗣后依此要点上开项款所核发共62位法官的税务类型专业法官证明书也应一律失其效力。
  w6 P2 H# ~. B司法院应依《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去除形式主义、本位主义,站在纳税者权利保护之角度,重新订定《司法院核发税务专业法官证明书审查要点》相关规定。
- e- k- r) H' k9 [为因应《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将于今(2017)年底施行,司法院应在年底前,尽速就所有(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法官欲成为「税务类型专业法官」的法官(建议调至前面),安排有关税法的研修及税务行政与税务诉讼之实务研习,不得少于60小时(数字研习之时数不计入),且应举办结训考试,考试及格者方得核发取得税务专业法官证明书,以彰显其等之专业。但符合《司法院核发税务专业法官证明书审查要点》第4点第1项第1款及第3款至第8款之法官得径依各该款申请,不在此限。
0 s4 z; f5 h% n5 G# R在终审法院依第二分组的决议案即员额精简及金字塔型诉讼制度改革完成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18条第1项应修正删除「最高行政法院及」七个字,也即应废除最高行政法院应设税务专业法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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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t# T2 z1 }" ~7 P图说:司改国是会议委员、陪审团协会理事长张静律师看到司法院通过税务专业法官的颟顸作为,指出这不仅破坏了专业法官的「专业」名号,也辜负了立法者设置税务专业法庭的良法美意。' e, \0 ?& O(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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